本报讯(记者 刘洋 通讯员 张盼)网上交易便捷实惠,成为当下年轻一代的消费时尚,但平台产品质量、服务保障却存在着潜在风险。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购二手相机镜头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卖家向买家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李某在某二手平台以3100元购买了尹某所售某品牌相机镜头,收货拆箱简单试机后便爽快付款。9天后,李某在工作拍摄时发现镜头存在“暗病”,长焦端对焦模糊、照片跑焦,导致拍摄的会议照片素材报废。当晚李某即通过平台联系尹某,双方协商后将镜头送官方平台检测,报告显示镜头存在内部故障,维修需 660元。李某自行垫付维修费后向尹某索赔,尹某却以“收货超9天”为由拒绝担责。平台调解无果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尹某赔偿镜头维修费、检测费、贴膜费及快递费共计76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李某通过二手网络平台从尹某处购买某品牌相机镜头,双方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尽管双方是二手货物交易,但尹某仍应交付给李某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货物。尽管李某收货后已确认付款,但该“暗病”属收货时难以即时发现的隐蔽瑕疵,其于收货9天后发现镜头质量问题并告知尹某,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关于“合理期限履行通知义务”的规定。因此,尹某应向李某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李某要求尹某赔偿因此产生实际损失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尹某当庭赔付400元修理费,李某则自愿放弃其余诉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