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余市马某步行与徐某某车辆交通肇事的反映:
每日新闻网讯(田洪) 近日,本网接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马某某(被刮伤人的父亲)马某某的父亲实名举报的反映: (他说如材料不实,我愿承担一切后果) 他的孩子马某某(9岁)在2025年6月12日10时左右,马某某在宁江区沿江东路吉林和律师事务所门前看见其母亲进了徐某某驾驶的(吉J4992E)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后,便跑向车辆寻找母亲。马某某也进入该车辆内,车辆内人员将马某某推下车。此时,驾驶员明知马某某在车辆附近,却故意将车门锁上,拒绝马某某上车。随后驾驶人徐某某在未保车辆安全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将马某某带倒,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徐某某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而是,驾驶车辆离去。上述整个过程都有现场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事故发生后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原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定马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徐某某无责。我们为了还原事情的真相,特将来信内容全文照登如下:
情 况 说 明:
我是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马某某(9岁)的父亲,在2025年6月12日10时左右,马某某在宁江区沿江东路吉林和律师事务所门前看见其母亲进了徐某某驾驶的(吉J4992E)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后,便跑向车辆寻找母亲。马某某也进入该车辆内,车辆内人员将马某某推下车。此时,驾驶员明知马某某在车辆附近,却故意将车门锁上,拒绝马某某上车。随后驾驶人徐某某在未保车辆安全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将马某某带倒,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徐某某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而是,驾驶车辆离去。上述整个过程都有现场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事故发生后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原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定马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徐某某无责。该认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错误。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完全忽视了驾驶人徐某某的两个关键违法行为,“故意锁车,拒绝上车”的行为。这一切行为直接引发了小孩马某某的追赶,是导致其处于危险境地的直接原因。徐某某作为成年人,对特殊儿童负有更高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为确保安全驾驶”及“肇事逃逸”。徐某某明知车辆周边儿童的情况下启动车辆,未尽到最基本的观察避让义务,直接导致碰撞发生,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属于法定的“交通肇事逃逸”严重情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肇事逃逸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徐某某对此核心问题为认定,属事实重大遗漏。另外,马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儿童,其行为不能等同于普通人的过错,驾驶人将责任事故都归于一个无法完全认知控制自身的特殊儿童,而免除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存在重大过错驾驶人的责任,不仅于法无惧,更有违公平正义原则,未能体现对未成年人,尤其是特殊儿童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我认为该认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错误。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等等。
根据有关规定:(1)机动车方担全责或主责:若行人正常通行,而机动车存在超速、闯红灯、未礼让行人等违规行为刮到人,机动车方通常负全责;即便行人有轻微过错,但机动车本可避免事故却未采取措施,机动车方也可能担主责。
(2)行人担全责或主责:机动车正常行驶时,行人因闯红灯、擅自闯入机动车道等违规行为导致被刮,行人要承担主责甚至全责;若行人故意碰撞车辆引发刮蹭,机动车方无需担责。3.双方分担责任:若双方都有过错,比如机动车未谨慎观察路况,行人也未按规定路线行走,会根据各自过错严重程度,判定同等责任或主次责任,后续按比例分担赔偿。
在法定期限内我们对证据经交警大队进行了复核,徐某某也看到了视频完整录像。复核机关(交警大队)未能纠正原认定的错误,简单维持了原结论,未能发挥内部监督纠错的功能。所以,本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父亲向媒体反映,为的是引起社会与有关主管部门的关注,给一个特殊儿童公平正义。
实名反映人:马旭超。




编后语:以上情况如果反映属实,希望松原市有关法律部门应该从保护特殊未成年儿童角度出发,公平解决案件,给所有驾驶人一个安全开车的警示,并且给受害者一个公平。
编辑:(田洪) 审核:同期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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