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盂县侯秀元案已提起申诉的反映
我是山西省阳泉市上社镇上社村原70多岁的老支部书记侯秀元的家属,
2025年5月30日,山西省阳泉市上社镇上社村原70多岁的老支部书记侯秀元因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盂县人民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我们作为侯秀元的家属,认为侯秀元不存在犯罪事实,应判无罪。现我们已委托律师通过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在(2025)晋032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中,盂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关于诈骗罪部分是:2011年4月,阳五高速公路盂县段开工建设并途经盂县上社镇上社村,因红线范围不占用被告人侯秀元所经营的孟县金坡沙石粉碎场,所以一直相安无事。2011年5月16日,被告人侯秀元经营的金坡沙石粉碎场的营业执照因经营期届满注销。2011年7月,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晋环发【2011】160号文件),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两公里可视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受该工程和政策影响,被告人侯秀元的家属我们认为其沙石场无法经营应获得补偿。 盂县金坡沙石粉碎场部分关停补偿款,在明知该粉碎场营业执照已被注销的情况下,安排王某某(因病去世)在盂县县城将盂县金坡沙石粉碎场营业执照(注册 140322600093109,有效期自2009年7月20日至2010年5 月24日)变造为有效期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7月19 日,并将该变造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证件提交至阳五高速盂县段指挥部,以合法经营且证照齐全企业名义提出关停补偿申请。2012年8月21日,侯秀元作为盂县金坡沙石粉碎场法人与盂五高速公路盂县段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盂县至五台高速公路盂县段征地拆迁协议书》,后以证照齐全企业的停产经营损失名义骗取阳五高速盂县段指挥部补偿款 265.6万元。
关于职务侵占罪部分:2018年前后,时任盂县上社镇上社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侯秀元得知盂县人民政府因修建生活垃圾卫生填理场将要征用上社村土地,便安排孙某某以其名义代侯秀元和崔某某、侯某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将崔某某、侯某某二人于2001年10月7日以承包"四荒"名义实为退耕还林取得 的位于上社村的29亩、30亩耕地流转至孙某某名下,为防止村民知情后上访,侯秀元安排孙某某将合同时间写为2013年。2020年5月,盂县人民政府决定征用上社村69.1065亩土地(包含上述流转至孙某某名下的部分耕地),拟修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7月31日,盂县自然资源局将征用上述土地的109.444万元征地款(其中土地补偿费69.8996万元、安置补助费39.5444万元)拨入上社村委会账户。8月18日, 侯秀元安排村会计(报账员)王某某编造了虚假的“六议两公开”会议记录和“五笔联签”财务支出审批单,以流转给孙某某名下的全部59亩耕地均被征用进行测算,将其中 74.7506万元拨付给孙某某尾号441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孙某某领取补偿款后将其中的54万元提现后交给侯秀元,剩余款项抵顶了侯秀元欠其的工程款。2024年8月9日,经盂县自然资源局勘定,上社村建设规划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占用流转至孙某某名下耕地的实际面积为 30.5亩,孙某某代侯秀元已领取土地补偿款的其余28.5亩土地为上社村集体土地,非法获得27.34952万元征地补偿款。综上,侯秀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上社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27.34952万元。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侯秀元将27.34952万元犯罪所得,追缴至上社村委会账户。
我们作为侯秀元家属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侯秀元无罪,已委托律师通过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申诉的理由:关于诈骗罪部分是,案涉高速公路于2011年4月实际开工建设并对沙石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阻碍,此时侯秀元已经知晓沙石场必然会被拆迁,也与高速公路建设方就拆迁补偿基本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侯秀元才认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营业执照,为配合拆迁,在2011年5月16日将营业执照主动注销。
但是后来侯秀元与高速公路建设方的谈判出现了变化,双方一直未能就拆迁事宜达成最终一致。在拆迁久拖未决的情况下,侯秀元不愿意沙石场一直处于无证经营的状态,因此想要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但是恰好在2011年7月,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晋环发[2011]160号文件《关于山西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旅游线路两侧 1公里可视范围内建设重污染型及易燃易爆的项目。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同时还规定对相关产业的环评限批,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侯秀元的沙石场失去了重新获取营业执照的可能性,金坡沙石场陷入了无法继续经营、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且未能获得任何赔偿的尴尬境地。
基于此,侯秀元才向高速公路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及申请赔偿报告》,详细阐述了金坡沙石场由"一个原本合法的私营企业变为无证企业"的原因,主动告知了沙石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并申请347.48万元的赔偿款。在金坡沙石场提交《情况说明及申请赔偿报告》后,高速公路建设方就已了解金坡沙石场无营业执照且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之后高速公路建设方也将该情况上报至盂县人民政府。两单位都是知晓侯秀元没有营业执照的,也认可该情况是由高速公路的修建和相关政策的出台所直接导致的,所以对向金坡沙石场支付停产经营损失都没有异议。
但高速公路方认为政策的影响因素更大,政府则认为高速公路的修建才是直接原因,故双方对补偿金额的分配一直处于互相推诿的阶段,两方主要的矛盾就是集中于导致金坡沙石场无法经营、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原因。究竟是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晋环发[2011]160号文件,还是五盂高速公路的建设。这一事实通过高速公路公司的《关于上社镇金坡砂石粉碎场问题的报告》和高速监管处的《关于协调解决上社镇金坡砂石粉碎场问题的函》可以得到证实。
直至2012年7月27日,双方终于就承担主体和赔付比例达成一致,盂县人民政府也通过专题会议予以确认,会议议定"上社沙场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由五盂高速公司给付200万元,不足部分由县政府协调解决。"可见,盂县人民政府已明知盂县金坡沙石场因高速公路修建和政策出台受到了实际损失且所需赔偿金额一定远高于200万元,从金额来看,这一赔偿款也必然包含停产损失费这一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所遭受的巨大损失。
另外,采矿权人侯秀元2010年4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获编号为C1403002011037120107823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7日。2012年8月12日,侯秀元作为金坡沙石场法人签订盂县至五台高速公路盂县段征地拆迁协议》并获补偿款时,该《采矿许可证》仍有效,即其仍对矿区内矿产资源享有采矿权。因此,侯秀元和金坡沙石场有权获补偿的根本原因是拥有采矿权,而非营业执照状态。营业执照过期或变造,未影响采矿权价值,也未改变其因高速公路建设遭受的经济损失,理应获得赔偿。
正是因为双方长久以来的争议获得政府层面的解决,所以才能委托山西永丰资产评估事务所前往盂县金坡沙石粉碎场进行资产评估推进正式的拆迁程序,这也是为什么评估的基准日为2012年7月31日,正是在政府专题会议结束不久后。关键争议解决后,对于金坡沙石场的拆迁补偿过程才得以快速顺利推进。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申诉理由是荒山荒地造林本身就是退耕还林政策的一部分,应按退耕还林的政策执行。另外,垃圾填埋场的征地范围完全位于侯秀元实际流转取得的土地范围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个人所有,而非集体所有。侯秀元在分配补偿款时,也按照文件要求,将属于集体的20%补偿款留给了村集体,并未将集体的补偿款据为已有。因此侯秀元并没有侵占集体财物,其行为不应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目前,我们侯秀元家属已委托律师将申诉书送至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待开庭审理。
编后语: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智慧的结晶,是为了维护人类正义道德和利益而制定的。希望阳泉市有关部门依据事实,给这个案件一个正确的判决。本网将关注案件的判决进展。编辑:田洪 审核:同期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