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每日新闻网多次接到河北保定满城区城关镇宋贾村宋某某的实名举报,为了还原事情真相。本网将来信内容如实照发,宋某某电话中说,他对举报承担(如不实)的全部责任。
情 况 说 明:
我是实名举报人宋喜顺,男,1966 年12 月13 日出生,满城区宋贾村人。电话:15933777135 现将满城区城关镇派出所干警刘鹏(朋)哲徇私枉法一事的真实情况反映如下:
一、案件事实
因大队让我家在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宋贾村村东宋喜顺家门口马路对面地方停放车辆,王洪祥一家人强词夺理,硬说该地方是他家的,无法与大队抗衡,便对我家停放车辆产生嫉恨,2025年2月23日下午16时左右,王洪祥之孙子王资博,欲在我家洒水车下堆柴放火烧车,被人发现告知,我儿赶过去语言制止,遭到王资博殴打,便报警处理,在警察调查中,王洪祥之弟王洪斌当着多名警察面前还在叫嚣,要杀我宋喜顺全家。2月24日上午8点左右,我不放心停放的车辆到现场查看,后我妻子王海平过来叫我回家,此时,早已到此的宋青哲及妻子王秋改语言挑衅我妻子引起双方口舌。刚赶过来的王洪祥、王洪彬与宋青哲、王秋改夫妻会和后,王洪斌、宋青哲手拿凶器,伙同王洪祥、王秋改四人对我夫妻二人进行殴打,并声称要打死我,在我被打倒在地后,无反抗能力,连续用凶器击打我头部多次,欲将我置于死地。造成我3处一级轻伤、7处二级轻伤、1处轻微伤,差点丧命,现仍未完全恢复,对方无任何伤害。上述事实有监控视频证实。
1、在满城区城关派出所干警到达现场后,犯罪嫌疑人和作案工具在现场的情况之下,故意不进行现场勘察,隐匿作案工具,至今尚未提取作案工具,移送检察机关致使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犯罪分子的惩处的定性产生巨大差异,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满城区城关派出所刘鹏(朋)哲作为一位人民警察未提取作案工具可能在办案中徇私情,收受犯罪嫌疑人家人财物。
2 、2025年2月23日和2月24日案发现场视频是被害人家属和满城区城关派出所干警同时拷贝,视频非常清楚的情况下,满城区城关干警刘鹏(朋)哲故意伪造监控视频资料,其向检察机关移送的视频非常模糊,难以看清,致使宋青哲第一次提请逮捕不能认定其有犯罪行为,造成检察机关未能批捕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3、满城区城关派出所干警刘鹏(朋)哲故意忤逆证据,对2月23日放火未遂并殴打他人的犯罪嫌疑人王资博至今未作任何处理,也未将当日监控视频移送检察院。在满城区城关派去所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卷宗过程中故意忤逆证据,致使检察院案件定性存在重大争议。
4、满城区城关派出所干警刘鹏(朋)哲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王洪祥、王秋改不立案调查,却以证人方式询问。
5、本案明显属于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按照共同犯罪案件调查取证的原则进行讯问。
因上述行为,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难以准确定性,未能以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涉嫌杀人罪批捕、起诉宋青哲,未能及时追诉王资博的放火罪及王洪祥、王秋改涉嫌杀人罪。导致案件证据缺失,供述和证据不一致,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伏法。后续会导致审判机关因证据缺失、存在瑕疵,定罪量刑极轻等严重后果。
6、现王洪彬、宋青哲家人在村里口口声声说他们在公安局找了关系花了钱,法院怎么样不了他们。
为此,恳请上级领导安排可靠人员,彻查公安机关相关干警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清除公安机关的败类,并严惩王洪彬、宋青哲等人,还我们公道。
举报人:宋喜顺,男, 1966 年12 月13 日出生,满城区宋贾村人。电话:15933777135 我对举报承担(如不实)的全部责任。
2025年7月28日
编后语:如果以上举报都是事实,作为满城区当地主管与公安部门,因为案件到今天没有什么进展,希望一定要查清事实做好安抚工作。建议主管部门认真查实,还举报者一个公道。
编辑:(田洪) 审核:同期声